建设用地办理费用由谁承担
建设用地办理费用的承担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对费用处理产生影响。
1.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费用减免:部分地区为吸引投资,对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出台费用减免政策,如减免建设用地办理中的工本费、测绘费,甚至部分土地出让金由政府补贴,此时费用承担主体可能变为政府或由企业与政府分担,需以当地招商引资协议为准。
2. 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特殊处理:对于改革开放前取得的建设用地,因当时政策不完善,办理费用的承担可能需结合历史背景协商,例如部分地区允许按原政策标准补缴费用,或由政府承担部分历史欠缴费用,避免因费用问题导致土地使用权无法确权。
3.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例外: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办理费用的承担可能突破常规规则,如试点政策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的办理费用由村集体与受让方按比例承担,而非全部由受让方承担,需严格遵循试点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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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忽视合同约定直接缴费:部分主体在土地转让或合作中,未查看合同关于费用承担的条款就自行缴纳全部费用,导致后续无法向应承担方追偿。
2. 混淆划拨与出让的费用规则:误将划拨土地的办理费用等同于出让土地,要求划拨使用权人缴纳出让金,或认为划拨土地无需承担任何办理费用,导致流程停滞。
3. 未核实当地政策擅自分摊费用:不同地区对办理费用的承担可能有特殊规定(如部分地区对小微企业减免工本费),未核实政策就按常规方式分摊费用,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支出。
若因错误操作导致费用损失或流程受阻,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明确责任归属及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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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2020年1月1日实施):“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若建设用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办理费用中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出让金等核心费用需由受让方(建设单位)承担;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虽无需缴纳出让金,但办理登记等环节的费用仍需由使用权人承担。综上,法律明确了有偿取得情形下的费用承担主体为使用权人,划拨情形下的基础办理费用也由使用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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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费用承担约定不明的追偿风险:例如,A公司与B村集体合作开发集体建设用地,合同未明确办理费用承担,A公司先行缴纳了全部测绘费、登记费后,B村集体以“费用应由企业承担”为由拒绝分摊,A公司因缺乏合同依据,需通过诉讼追偿,耗时耗力且可能因证据不足败诉。
2. 未及时缴纳费用的土地使用权风险:例如,C企业通过出让取得建设用地后,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其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若仍未缴纳,可能面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风险,导致前期投入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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