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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工伤界定地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12-08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死亡工伤的界定需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条款,以下结合法规原文分析适用逻辑。
死亡工伤的界定核心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该条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类情形,直接对应死亡工伤的界定场景:
1. 条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适用于事故直接发生在工作过程中的场景,如工地施工时脚手架坍塌致死,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三者缺一不可。
2. 条款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适用于外出执行工作任务的场景,如项目经理出差考察工地途中遇车祸致死,“因工外出”替代“工作场所”,需证明伤害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
3. 条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适用于通勤场景,如员工骑共享单车上班被汽车撞伤致死,需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员工负非主要责任(次要/同等/无责)。
综上,死亡工伤的界定需严格匹配上述条款的构成要件,满足则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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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工伤界定过程中,不少当事人因操作不当导致认定失败,以下列举常见错误行为需特别规避。
1. 忽视工伤认定的1年时效:部分近亲属因沉浸于悲痛未及时申请,超过1年窗口期后社保部门将不予受理,直接丧失工伤赔偿权利——例如,某工地工人2022年5月死亡,其家属2023年6月才申请,因超时效被驳回。
2. 未固定“工作原因”的直接证据:仅提供死亡证明和劳动关系证明,却未提交工友证言、施工记录等证明死亡与工作相关的材料,导致社保部门无法认定“工作原因”——例如,工人在工地宿舍死亡,家属未证明其是因加班后突发疾病,最终未被认定为工伤。
3. 轻信单位“私了”承诺拖延申请:部分单位以“私了”为借口,哄骗家属不申请工伤认定,事后却拒绝按工伤标准赔偿,家属既失去工伤认定机会,又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例如,某单位承诺赔偿50万让家属放弃认定,后仅支付20万便失联,家属因超时效无法再申请认定。
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对当前进展不确定,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尝试通过补充证据或法律程序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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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工伤的界定并非绝对,存在特殊情形可能影响认定结果,以下说明需注意的例外情况。
1. 存在“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情形的例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若死者因故意犯罪(如在工地盗窃建材时坠亡)、醉酒后操作机械致死、自残自杀等情形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此类情形直接排除工伤认定,即使满足“三要素”也无法获得赔偿。
2.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的例外:根据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但如果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如49小时死亡),则无法视同工伤。例如,某工人在工地突发心梗,送医后抢救49小时无效死亡,最终未被认定为工伤。
3. 上下班途中“非合理路线/非合理时间”的例外:第十四条第(六)项要求“上下班途中”需为合理路线(如从单位到住所的常规路线)和合理时间(如正常下班时间),若死者下班绕路去商场购物时遇车祸,或凌晨3点从单位出发回家(非加班后的合理时间),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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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工伤的界定,首先需明确其核心是是否符合法定工伤情形,具体界定需结合不同场景分析。
死亡工伤的界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定情形,需结合时间、场所、原因等要素综合判断。
1. 若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情形:如工地工人在施工时段内,因操作机械摔落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应界定为工伤。
2. 若存在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预备/收尾性工作的情形:如工人提前到工地搬运施工工具时突发心梗死亡,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应界定为工伤。
3. 若存在因工外出+工作原因的情形:如员工被派往外地采购建材途中遇车祸死亡,符合第十四条第(五)项,应界定为工伤。
4. 若存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如员工下班骑电动车回家,被闯红灯的汽车撞倒死亡且负次要责任,符合第十四条第(六)项,应界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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